原告:江苏前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富仕路45号,组织机构代码:77723797-1。
代表人:应曙光,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项俊勇,浙江台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台州市市府大道188号,组织机构代码:70467741-5。
代表人:谭惠琼,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卫东,浙江建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均,浙江建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原告江苏前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起诉称:原告是车牌号为浙jc0081的奥迪a8轿车的所有人。原告于2009年3月25日为该车向被告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车损险不计免陪条款,并付清了保险费。2009年8月10日下午四、五点钟左右,原告的上级企业江苏前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华恩驾驶该车在路桥城区行驶时,突降大暴雨,车辆行驶到路桥卖芝桥东地段熄火,
车辆损失险不含涉水险,涉水险包括,水中启动,导致发动机报废等损失由保险公司承担。
律师总结:
车损险部分,3年以上的车需要投保自燃险,必要时,4年换全车线路。
台风季节,沿海城市车辆,有必要购买车损险附带涉水险。